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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租屋輕生害父母要賠房東 律師:未拋棄繼承

律師江信賢(見圖)指楊女父母未在法定期限內拋棄對女兒的繼承權,所以須對女兒尋短對他人的損害負起賠償責任。(資料照,記者王俊忠翻攝)

律師江信賢(見圖)指楊女父母未在法定期限內拋棄對女兒的繼承權,所以須對女兒尋短對他人的損害負起賠償責任。(資料照,記者王俊忠翻攝)

2020-03-09 00:14:12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對於楊女在租屋處燒炭尋短身亡,害租屋處成了凶宅,連帶牽連繼承她的父母要對倒楣的房東負起賠償責任。律師江信賢表示,據了解楊女未婚、沒有配偶也沒有子女,依民法規定其父母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因為楊女父母未在法定期限拋棄繼承,所以須在繼承範圍內負起賠償責任。

江信賢說明,民法1138條規範繼承權人,指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因楊女未婚、沒有配偶,也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依法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的「父母親」繼承楊女權利義務。

楊女燒炭自殺導致租屋處變成凶宅,江律師說,這對於房屋價值減損本來就應該負責,依民法繼承順序規定,楊女死亡後由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即父母)負責(若無第二順位繼承人,第三順位是死者兄弟姐妹、第四順位是死者祖父母)。

江信賢表示,因為依法對楊女有繼承權順位的父母,未在法定期限的3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所以繼承楊女身後的權利義務。民法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若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楊女死亡後3個月內,向法院以書面聲明拋棄繼承),縱使無人繼承楊女,楊女死後如果仍有遺產,依法還是要就其遺產來賠償房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