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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打囤房!全台1734人擁10戶以上房屋 即起嚴查漏報租金收入 

 
財政部即日起對於擁有10戶以上的房東嚴查是否漏報租金收入。資料照片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包租公包租婆注意了!為遏止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漏申報租賃所得,財政部今宣布,將啟動「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自即日起開始針對持有多屋者加強查核,提醒個人房東如有出租行為漏未申報租赁所得者,應速自動補報並補缴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初步先針對個人擁有10戶以上房屋者進行查核,將進一步收集查核相關資訊,目前國內擁有10戶以上房屋者約有1734人。此為財政部首度大規模查核非自住房屋出租收入逃漏稅。

財政部表示,將針對這1734人發輔導函,收到的民眾,應儘速書面答覆說明,有出租情形未申報者,應儘速補報,若有不符合常情,將再發出調查函,一經調查若有短漏報將直接開罰,最高將罰應申報額3倍。

財政部表示,日前國稅局查獲納稅義務人持有多戶房屋,僅1戶設籍供自住使用,初步研判部分可能有出租情形,經深入查核,查獲有多戶房屋隔間出租收取租金,未依法報缴綜合所得稅,5年遭補稅及罰缓共約新台幣50萬元。

 
 
 
 
 

財政部說明,我國综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財政部表示,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缓。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協助社會住宅政策推動,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或提供社會住宅使用者之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在1萬元限額內,免納綜合所得稅,其中住宅法第 23 條供社會住宅使用超過前開免稅額之租金所得,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得按租賃收入60%計算必要耗損及費用。(陳慜蔚/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