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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禁養令」逼人狗分離 律師:完全沒義務配合

管委會連住戶養貓養狗都管,有網友在臉書《靠北建商2.0》抱怨入住大樓後,才知管委會決議禁養寵物,家裡的毛小孩被迫送養;無獨有偶,台中潘朵拉社區也立下此規定,9年來無住戶違規,不過《蘋果新聞網》據此諮詢律師,對方直言管委會的行為缺乏法源依據,必須舉證寵物有影響其他住戶的事證,否則「即使經區權會同意也不能逼迫住戶配合。」住戶可以在決議後三個月內訴請法院,提出決議無效或撤銷決議。

 

根據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統計,截至2021年全台貓、狗新增認養登記數量約16.1萬隻,大幅超車小孩的4.9萬人,寵物成為許多家庭的一份子。

不過網友在臉書「靠北建商2.0」發文,自稱剛入住某大樓,發現社區早已決議禁養寵物,強調寵物不吵鬧也不帶出門,想要飼養卻被逼迫送養,管委會還以其他樓層也是送養為由嘗試說服,不清楚應該如何處置。

文章掀起話題,部分觀點認為養動物的人早就比生小孩的還多「規範完全沒有與時俱進」,還有人揶揄有些小孩比寵物還瘋狂「怎麼沒有禁養小孩這條」,多數意見都認為要求送養並不合理。

 
 

此非特殊案例,《蘋果新聞網》在2013年就曾報導,台中市南屯區河南路四段的「潘朵拉社區」禁止住戶養寵物,如今再次追蹤,管委會表示,之後與住戶協調,訂規定之前已飼養的住戶不追究,但之後的新住戶不得飼養,規定如今繼續存在,強調禁養寵物是社區共識,「至今沒有一戶違規」。

義理法律事務所律師莊勝榮指出,管委會要求住戶禁養、送養寵物缺乏法源依據,必須舉證寵物有影響其他住戶的事證,例如發出噪音嚴重危害社區安寧、做出抓咬等攻擊行為,才有機會透過法律要求住戶配合,否則住戶「完全沒有義務配合」,即便禁養寵物經過區權會同意,管委會不能逼迫住戶送養,就算民事訴訟也會依實情而定,住戶倒是不用過度擔心。

倘若遇到管委會要求禁養寵物,住戶可以透過兩種途徑捍衛權益,分別是提出決議無效或撤銷決議,一般比較建議透過民事訴訟提出決議無效,但必須在決議後三個月內訴請法院,圖片為示意圖。資料畫面
倘若遇到管委會要求禁養寵物,住戶可以透過兩種途徑捍衛權益,分別是提出決議無效或撤銷決議,一般比較建議透過民事訴訟提出決議無效,但必須在決議後三個月內訴請法院,圖片為示意圖。資料畫面

莊勝榮的說法,倘若遇到管委會要求禁養寵物,住戶可以透過兩種途徑捍衛權益,分別是提出決議無效或撤銷決議,一般比較建議透過民事訴訟提出決議無效,但必須在決議後三個月內訴請法院,超過時間決議仍屬有效,然而即便決議生效「也沒有相關法律進行背書」,甚至還以總統蔡英文為例強調養寵物的正當性,「連總統自己都有養貓了,只要寵物不會影響其他住戶生活,管委會根本無權干涉私人領域的作為。」(余奕賢/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