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廣告刊登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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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及《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之規定,廣告必須真實、即時、有效。

委託若已終止,廣告若已過期,就必須下架、撤除,這不僅是法規的要求,更是我們對這份職業的尊重。

請各位同業先進以身作則,並提醒身邊同業「免責聲明」並無實質幫助,主動檢視刊登平台並下架無效之廣告,不該互相檢舉,造成惡意競爭的環境!

-取自於新竹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教育主委葉嚴志Power Yeh、新竹縣不動產經紀人公會理事長曾文慶曾文慶

#新竹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李天保Paul Lee暨全體理監事 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