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主旨: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 2 點、第 3 點,業經內政部於 115 年 1 月 13 日以台內地字第 1140267470 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