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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利,請貴公會(工會)轉知全體會員,於受個人委託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之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之稅額扣抵或退稅案件時,協助向委託人宣導,因購置預售屋至換購成屋之期間,客觀上無法供自住使用,有關房地供自住之事實,仍應由國稅局就個案事實予以審認,請查照。
檔案下載(北區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50009410號.pdf)